中兰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兰环保资讯
2024-04-28 15: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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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制。 票制,但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本情况。 基本情况。

1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司独立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举,分开投票。

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其可投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 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其可投
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
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 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 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

表决权,其可投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 的表决权,其可投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 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
当选。 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多者当选。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 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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