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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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2978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 四会富仕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会富仕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4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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