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 司”)
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场内交易
的,实质为远期、互换、期权、期货、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 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
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货、期权、远期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等。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
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
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
机构,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根据交易额度分别行使审批
权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
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 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拟定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3、上报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 计划;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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