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
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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