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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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
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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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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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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