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星辉环材资讯
2024-04-26 17: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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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深交所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间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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