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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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8: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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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59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1 电话:0532-83899607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059 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2 电话:0532-83899607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5 月 7 日 14:15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1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15:00。网络投
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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