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
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
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
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工作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
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 2
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更;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召集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
(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
(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
(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
(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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