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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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泰林生物”)的委托,作为其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泰林生物的股份,与泰林生物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泰林生物本次赎回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泰林生物本次赎回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林生物本次赎回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林生物本次赎回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泰林生物本次赎回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泰林生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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