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4
山东泰和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泰和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规范性问题
1、实际控制人程终发曾担任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厂长,之后创立泰和有限。请发行人:
说明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化工厂的相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目前存续情况,程终发在泰和化工厂历任职务和任职时间,是否存在竟业禁止或其他约束性条件,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侵权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在产品、业务、资产、技术、人员、供应商、客户方面与泰和化工厂之间的关系。
补充披露程终发对泰和有限历次现金出资以及受让泰和有限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013年受让股权的原因和背景。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12年,复兴创泓对泰和有限增资。邢世平等自然人作为复兴创泓员工进行跟投。 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以及对应的市盈率,增资背景和原因,复兴创泓分期出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说明复兴创泓成立时间,成立以来合伙人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复兴创泓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说明上述自然人的职业经历和背景,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修改申报文件4-5第3页末表格中“万元”、第5页“2013年4月第二次增资”的文字错误。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015年6月,和生投资以及王家庚等人对发行人增资。和生投资合伙人以及王家庚等人均为公司高管。
请补充披露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以及对应的市盈率,是否附有约束性条款,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补充披露和生投资出资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和生投资成立以来出资人的变动情况以及交易价格。
请说明王家庚等6名高管分别采用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方式,以及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和生投资与高管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不一致的原因。
请说明胡慧离职原因以及离职去向,其现在供职单位及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依据是否充分。
发行人于2015年9月向关联方收购TAICO股权,交易价格24.7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TAICO主要财务数据,各期销售产品种类、数量、金额,主要销售渠道和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曾经关联方益诺泰和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交易,继续交易的原因,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受让股权原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保荐工作报告关于发行人2016年1-6月与益诺泰和交易情况是否描述准确。
发行人存在外购部分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形。同时,2015年度、2016年1-6月,发行人产能利用率为79.16%、61%。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水处理剂产品产能的计算依据,以实际投入运营月份计算产能是否合理,各类产品产能能否区分计算,2015年、2016年1-6月,产能利用率明显下降的原因,新增产能覆盖的产品种类。
补充披露外购产品对外销售的原因,外购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与自产产品的差异,外购产品数量逐年下降的原因,外购产品的主要来源,请在收入构成情况的披露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来源于外购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并注明具体产品。
说明在外购产品对外销售占比较大的情形下,发行人获取、积累客户的渠道和优势,如何区分自产产品销售和外购销售产品的数量,报告期内外购产品采购价与销售价的对比情况。
注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售价的具体构成,是否包括外购销售产品情况,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均价存在波动或者下滑趋势的原因,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说明对于下游行业,水处理剂产品的购买及使用频率,是否属于易耗品。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客户、供应商和原材料。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区分外销和内销)的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是,请说明原因,说明主要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
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生产成本中各类原材料的使用金额、数量以及占比,报告期前十……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