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八)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九)签订保密承诺函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当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二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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