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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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纳克”、“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月修订)》、《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钢研纳克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声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钢研纳克的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钢研纳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钢研纳克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纳克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纳克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
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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