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吴韬)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度召 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吴韬先生,独立董事,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职华东理工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2007年8月加入宁波诺丁汉大学,曾任化学与环境工程系系主任及理工学院副院长,现任宁波诺丁汉大学副校长、理工学院院长、宁波市科协副主席、诺丁汉宁波新材料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有机废弃物转化及过程强化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卓尔博(宁波)精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保能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诺丁汉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2023年度,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7次。本人平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的交流和沟通,认真审议并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2次,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和审议相关议案,对会议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担任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战略及项目投资规划、产品选择等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认真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人主动了解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提出了合理建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公司在2023年度内修订了《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机制等事项。报告期内,尚未涉及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的议题。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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