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出具的《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国林科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国林科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除子公司自身内控制度之外,公司专门对子公司建立了《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通过对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来参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管理、信息管理等。公司对所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办法为述职述廉、内部审计、绩效考核、诫勉谈话等。
公司要求各子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前向公司报告。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各子公司须待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2、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及《公司法》、《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未发现违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执行是有效的。
3、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决策权限、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全面规范了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4、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的变更需执行严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贷款、委托贷款、借予他人或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5、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投资事项研究评估、投资计划的进展跟踪、投资的风险等事项;有目的地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战略,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强化项目分析和可行性调研,规范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各控制环节实现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准确性。
6、财务的内部控制
公司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了财务审批流程。公司在财务各个环节根据公司的情况相应地制定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比如《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述制度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监督与控制的作用。
7、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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