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的目标和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展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六)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七)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
红:
(一)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四)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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