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拉卡拉资讯
2019-04-23 20: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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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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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和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和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针对所引述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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