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监事会议事规则
每日互动资讯
2024-04-22 19:44:2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3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3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 ......6
第五章 会议决议、记录及签字 ......6
第六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上市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监事身份
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