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
股友79h723y029
2019-01-09 0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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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十)



德恒01F20160824-14号



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本所”)接受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德恒01F20160824-01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01F20160824-02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恒01F20160824-05号《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1F20160824-06号《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1F20160824-07号《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01F20160824-08号《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01F20160824-09号《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德恒01F20160824-10号《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德恒01F20160824-11号《补充法律意见(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德恒01F20160824-12号《补充法律意见(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八)》”)及德恒01F20160824-13号《补充法律意见(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九)》”)。



根据中国证监会补充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发行人信息更新情况,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及《补充法律意见(九)》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及《补充法律意见(九)》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及《补充法律意见(九)》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及《补充法律意见(九)》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德恒01F20160824-01号《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化工研究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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