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金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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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6: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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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6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 号通知及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适用于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

为了有效把握当前文旅产业发展升级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更好地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现拟适时推进文旅产业布局,使公司逐步发
展成为全产业链运营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对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补充,以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责任和义务。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补充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奕华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 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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