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2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逐项核查论证,做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审议或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中详细披露了经有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审议或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特别提示。
2、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且该等出售方已经向公司做出相关承诺。
3、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完整性。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字页)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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