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资金存量高效运作,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本类理财产品,提升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二)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三)委托理财品种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
(四)委托理财期限
上述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尽管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一)使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公司经营管理层需事前评估投资风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将跟踪闲置募集资金所投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等,如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相关决策程序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述事项的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
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欣 庄 严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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