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关于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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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17)第001-05号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信达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承诺,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信达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7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表决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8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9号,以下简称“《发行批复》”),
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2,863万股新股。
综上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2005年1月11日成立的欣锐特有限以其2015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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