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一八年一月
3-1-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根据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经对与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意见。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保荐机构认为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保荐机构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保荐机构同意,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将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贵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意见承担责任。
3-1-2-2
目录
目 录...... 3
一、项目运作流程......5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11
3-1-2-3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越博动力、发行人、公司 指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963万股A股的行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
本报告、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重庆北奔、交易标的 指 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奔重汽 指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越博 指 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汉王歌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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