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宝股份资讯
2024-04-16 18:52:30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4 年 4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夏利群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2
名,代表股份 522,451,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00%。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 年 4 月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股份 500,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84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股份 22,450,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5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