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路”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明阳电路《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的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重大投资与融资管理、筹资管理、货币资金与票据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会计系统与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子公司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授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人力资源、财务报告、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定性标准:出现①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②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③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④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⑤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定量标准: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5%,即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3%,小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5%,即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小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3%,即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定性标准: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
定。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①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②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公司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2)定量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5%,即认定其存在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5%大于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3%,即认定其存在重要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3%,即认定其存在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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