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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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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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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