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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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科创信息”)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事宜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理解,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资料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3-3-2-2
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而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已经按照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了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所有原始文件、正本或副本文件、口头陈述,不存在任何遗漏和隐瞒;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档或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档的签名或盖章均为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始文件一致。对于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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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5
引言 ......8
正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43
八、发行人的业务...... 9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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