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科创信息”)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出具《湖南启元律3-3-1-6-2
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完整、准确,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意见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3-3-1-6-3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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