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药石科技资讯
2018-11-07 1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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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8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药石科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2,425,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685%。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30,78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985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8号)核准,同意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4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21号)同意,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股本为73,333,33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5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333,334股。

2018年5月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实施方案为:以公司股本
73,333,3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14,666,666.8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
36,666,667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110,000,001股。

公司股本总额的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9名股东分别为:吴希罕、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弘开元”)、江苏省恒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资管”)、北京恒通博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通博远”)、南京安鈀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安鈀”)、赵建光、王瑞琦、吴耀军、中留联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留联创”)。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股东吴希罕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前述股份锁定要求外,本人通过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股份,自2016年9月8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发行人股东国弘开元、恒川资管、恒通博远、赵建光、吴耀军、中留联创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本公司/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单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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