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安达维尔资讯
2017-10-19 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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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9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GUANTAOLAWFIRM 座18层



邮编:100032



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18/F, TowerB,Xin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http://www.guantao.com 100032,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观报字(2016)第0025号



目 录



释义......3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7



一、本所及本项目签字律师简介...... 7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7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8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8



八、发行人的业务...... 6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5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62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处罚......163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16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4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64



二十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结论性意见......164



3-3-2-2



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工作报告签



字律师



发行人、安达维尔股份或公指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公司



安达维尔有限、有限公司指 发行人前身北京安达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赵子安



航空设备公司 指 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机械维修公司 指 北京安达维尔机械维修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



测控技术公司 指 北京安达维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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