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9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GUANTAOLAWFIRM 座18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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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Beijing
http://www.guantao.com 100032,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2017)第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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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2017)第0076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9月1日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观意字(2016)第0497号《法律意见书》及观报字(2016)
第0025号《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发行人2016年3月31日之后新增和变化
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重大事项,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了观意字(2016)
第068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信永中和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发行人进行了审计,并于2017
年1月1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7BJA100003号《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且《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发行人
的法律事项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就
发行人新增和变化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表述的且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
日未发生变化的事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均不再重复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律师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和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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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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