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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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895号
致: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华信新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信新材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8年11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发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据上述通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点在江苏省新沂市大桥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振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15:00—2018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截至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股份63,55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6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59,90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合计持有股份3,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4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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