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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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6: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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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李包产)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包产,198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15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法务 BP、公司律师,兼任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本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7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
的情况;公司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以谨慎独立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并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审议议案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 年,本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事项审议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共审议 12 项议案,本
人对《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共审议 3 项议案,并对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增加项目建
设投资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7、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共审议 4 项议案,包
含修(制)订 21 项制度的子议案,并对《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召开提名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给予建议,并建议修订完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
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工作,建议修订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忠实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现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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