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2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并接受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前,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对以上三项担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鉴棠先生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双方签署的融资法律文件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实际控制人邵鉴棠先生和杨娜女士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的具体数额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双方签署的融资法律文件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鉴棠先生为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的具体数额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双方签署的融资法律文件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并接受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向颖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并接受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智雄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并接受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牟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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