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2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
公司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本次授信额度不等同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双方签署的融资法律文件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鉴棠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核查,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公司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现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的具体数额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双方签署的融资法律文件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鉴棠先生和杨娜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核查,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三、《关于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融资并接受担保的议案》公司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现拟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融资的具体数额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双方签署的融资法律文件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由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鉴棠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核查,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向颖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智雄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牟小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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