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7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银律股字2017第1207号
致: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国立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国立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国立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国立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11月20日,国立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召集。
2、2017年11月22日,国立科技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国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国立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7日(星期四)14时30
分在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国立科技七楼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15:00至2017年12月7日(星期四)15:00。
本所律师认为,国立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80,001,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80,000,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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