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8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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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京银律证字[2016]第1123-12号
致: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和《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统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问题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现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更新和补充,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3-3-1-5-2
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部分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所得,其中租赁的四处经营场所产权存在瑕疵。请发行人说明主要生产场所的产权证书是否完整,上述瑕疵产权对应场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在产能产量等方面所占的比例、是否存在动迁风险、如动迁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取得了瑕疵租赁房产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取得产能计算数据,实地走访各租赁房产和发行人总部基地项目,查看工程进度,取得了发行人子公司莆田国立新的租赁厂房协议,取得新厂房环评批复等文件。经查验,公司目前租赁的主要经营场所如下:序 出租方 承租方 到期日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
号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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