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泉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8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 C 幢易贸大楼 2 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一凡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6 名,代表股份35,881,2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35,205,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0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2 名,代表股份 67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25%。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5 名,代表股份 676,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2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名,代表股份 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4%。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 62 名,代表股份 67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2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东莞市大罗沙房地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4%;反
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5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0.4779%;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9%;弃权 5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肇庆市广宁县房地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4%;反
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5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0.4779%;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9%;弃权 5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廖嘉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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