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1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粤德律股字(2016)第186-11号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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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1
第一节引 言......2
第二节正 文......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7
八、发行人的业务......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二十一、发行人股东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核查情况......2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3
第三节结 论......24
3-3-5-1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粤德律股字(2016)第186-11号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年6月13日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信息脱密处理之专项核查意见》(简称“《脱密处理专项意见》”)。
第一节引言
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根据信永中3-3-5-2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XYZH/2017GZA10625号《广
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6月、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和XYZH/2017GZA1062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就广州广哈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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