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聚灿光电资讯
2020-10-13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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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聚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44 号)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330,000
股,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总股本为 257,330,000
股。

2018年12月14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期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2,055,000股,总股本由257,330,000股变更为259,385,000股。

2019年10月29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期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525,000股,总股本由259,385,000股变更为259,910,000股。

2020年3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完毕暨变更注册资本、总股本及<公司章程>的公告》。本次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7人,已全部行权完毕,共计行权股份总数828,000份。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59,910,000股增加至260,738,000股。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4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60,738,000股变更为260,268,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60,268,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66,375,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2%;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93,892,7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8%(注:本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143,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7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潘华荣先生、孙永杰先生、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投资”)、长兴知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涛投资”)。

(一)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2)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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