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光威复材资讯
2020-12-04 19:44:38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12-05


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20-06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4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8%。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尽快发布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
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届满,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945,0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6、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70,2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000000 股。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
派,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370,25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加至 518,350,000股。权益分派完成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对应调整。

7、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议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19 名,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股份总数的 40%,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6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