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27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271-4 号
致: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光威复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光威复材在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光威复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4.光威复材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光威复材、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威复材拟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光威复材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