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包括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50%以下(含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也包括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金额应当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作为计算标准。
第四条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内部部门、分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为取得银行借款而与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的企业;
(三) 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说明等相关资料);
(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子公司须提供近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情况)、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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