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09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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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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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之回复 ...... 5
规范性问题1......5
规范性问题2......25
规范性问题3......28
规范性问题4......32
规范性问题5......52
规范性问题6......55
规范性问题7......60
规范性问题9......63
规范性问题10......68
规范性问题11......70
规范性问题12......72
规范性问题13......80
规范性问题14......81
规范性问题15......83
规范性问题18......86
规范性问题19......86
规范性问题20......91
规范性问题21......94
规范性问题22......95
规范性问题23......98
规范性问题25......99
规范性问题28......121
信息披露问题48......122
信息披露问题49......123
其他问题55......124
第二部分 重大变化事项......124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124
二、“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126
三、“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126
四、“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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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131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134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136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139
九、“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140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保障”的变化情况......141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142
十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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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了《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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