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联合光电资讯
2024-04-25 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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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057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联合光电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联合光电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联合光电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
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联合光电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联合光电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合光电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8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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