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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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8: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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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1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进
行检查、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
公司职工代表,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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