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英搏尔资讯
2018-09-04 18: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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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04


证券代码:300681 证券简称:英搏尔 公告编号:2018-046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8年8月13日,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搏尔”)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鼎元新能源汽车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研究院”),并以2,100万元募集资金对鼎元研究院进行增资。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鼎元研究院、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向鼎元研究院增资的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 账号 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控
1 有限公司珠海市分 44050164933609666666 2,100 制系统建设项
行 目

合计 2,10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鼎元研究院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英搏尔、鼎元研究院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英搏尔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英搏尔和鼎元研究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英搏尔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英搏尔、鼎元研究院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英搏尔、鼎元研究院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英搏尔、鼎元研究院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胜、龚思琪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鼎元研究院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鼎元研究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鼎元研究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英搏尔、鼎元研究院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鼎元研究院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英搏尔和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英搏尔、鼎元研究院和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英搏尔、鼎元研究院和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英搏尔、鼎元研究院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英搏尔、鼎元研究院、开户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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