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05
1-1-1
F w3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区城南路 23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1,7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800万股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7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不
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要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薛祖兴、程伟松、王劲舒、徐行、
常俊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