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0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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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80476-00001号
致: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徐帅律师、陈旭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四)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18年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2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园路时代科技大厦西区18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景裕主持,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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