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0
证券代码: 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 2017-030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和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0日16: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10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11月9日15:00至2017年11月10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杰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9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940,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9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9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荣荣、林亚青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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